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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知道国家给的是多少,估计大家都不会再卖地,但对征地各项工作都需要钱,所以原则上来讲没有国家给的那么多也正常,但是不正常的是我们征地的合法渠道至少让人怀疑,因为我们确实没有看到任何公告,征地细节,所以这让人不怀疑才怪!比如我就拿出一点国家规定: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