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彭泽法院定山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干警在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下,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尊重子女个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二人虽在同一乡镇,但分居两地,夹在中间的婚生女童童工作日住在曾某父母处,周末便由王某接回其住处。后原、被告感情日渐出现裂痕,曾某诉至法院,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童童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双方各执一词,均向法庭提交了童童“亲笔书写”的说明,表示童童更愿意随自己生活。考虑到童童已经年满八周岁,在抚养问题上应尊重童童内心的真实意愿,定山法庭干警将童童约至法庭。起初童童还有刚到庭的紧张情绪,法庭干警发挥女子法庭优势,耐心温柔地对童童进行心理疏导,在干警们的引导下,童童慢慢放下思想包袱,并表达出内心真实想法,表示愿意继续随妈妈王某共同生活。 随后,法庭根据与童童的谈话笔录及庭审查明的案件情况,判决童童由被告王某抚养,由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在判决作出后,法庭干警将当事人双方约至法庭,从血缘亲情、家庭教育、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安抚当事人情绪,同时告知双方今后仍要持续给予童童足够的关心、关爱、陪伴,持续关注童童的生活、学习及心理状况, 并向双方送达《家庭教育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
离婚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对孩子来说,意味着与家庭成员的分离。《民法典》从法律层面赋予已满八周岁孩子选择的权利,让他们凭借自身直观感受选择跟随最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一方生活,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父母离婚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彭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年家事案件中,兼顾情理与法理,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彭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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