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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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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全县化妆品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化妆品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示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登记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具体查验如下:

(一)国产化妆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或《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

(二)进口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的 “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附批号等明细);

(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出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联系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三、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切勿虚假宣传,如不可宣称普通化妆品具有祛斑美白等功效。

四、化妆品经营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化妆品小样、试用装、赠品未贴标签;

(二)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以及广告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未设置单独的临期化妆品销售柜,过期、临期产品混放;

(五)经营变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六)擅自配制化妆品,自行分装、灌装产品;

(七)随意更改化妆品标签内容,私自变更限用日期等;

五、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医生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相关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律,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营业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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