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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使用锚鱼工具在马当镇长江水域锚鱼 这鱼吃得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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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5月8日,在彭泽县五柳社区会议室,一声法槌敲响,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场走下审判台坐在群众间的巡回审判,也是彭泽法院和瑞昌法院携手推动环资审判的有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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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的一天,彭泽县居民汤某使用锚鱼工具在马当镇长江水域锚鱼(汤某使用了法律禁用的捕捞工具),捕获一条六公斤的“胖头”鱼,后被执法人员查获,案件由瑞昌法院受理。因被告人汤某身有残疾不便远行,为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发挥现场庭审普法作用,瑞昌法院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并请求彭泽法院给予庭审保障。彭泽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多方协调场地人员,调配干警协助审判活动,两家法院紧密配合,推动庭审有序开展并取得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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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院协调联动,打通涉残案件绿色通道,不仅彰显了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协作精神,更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体现。小案件蕴含“大民生”,一次合作增进两家交流,彭泽法院和瑞昌法院同在长江边,共护一江水。下一步,彭泽法院将不断加强和兄弟法院的交流沟通,推动异地协作走深走实,为保障长江绿色、安澜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彭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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