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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定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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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上饶



1月31日,彭泽法院定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最终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了商铺、房产等财产,并生育了一子一女。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人在经历了近十年的同居生活后,终是相看两厌,双方频繁争吵,最终王某提出了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


张某接到起诉状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王某提出的分割请求不符合实际。同居时大多数生活开支由其负担,虽然要求分割的房产等名义上由王某购置,但其也付出了一部分。双方就财产问题争执不下,王某及其家属甚至多次到张某家争闹,一开始已协商好的子女抚养问题也陷入僵局,王某及张某在两个孩子面前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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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虽然矛盾分歧较大,但并非无法调解。承办法官联系到当地的村委干部帮忙协调,平复双方当事人情绪后与双方分析谈心,同居亦是共同生活,近十年的朝夕相处饱含着双方对共同生活家庭的奉献和付出,现在二人感情走到山穷水尽、无可挽回的地步,即使对簿公堂,也应该保留分手最后的体面。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决定孩子均随王某生活,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将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商铺等部分赠予孩子,二人在法官的引导下平心静气地解决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选择同居的时候一定要理性慎重。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彭泽法院将继续发扬和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文   字|耿凌凌
排   版|汪   洁
审   核|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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