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
保障妇女就业平等权
拒绝就业性别歧视
“最近有女性求职人员向我们反映,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岗位招聘信息限招男性,对于她们返乡就业非常不公平!”县妇联工作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
“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我院将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查明相关情况。”彭泽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回复。
经该院干警调查核实,在本地招聘网站上,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于近期发布了招聘公告,个别招聘公告职位描述对职位性别进行了限定:“男”或者“男性”,且职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该行为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考虑到目前正值返乡高峰期,也是求职、招聘的旺季,该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持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本地人员返乡就业,更会对本地就业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该问题亟待解决。2024年1月12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就辖区内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职进行评议。本次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骆建担任主持人。
该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听证员就公益侵害事实、如何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等问题开展探讨并达成共识,认为涉案用人单位招聘公告上的职位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列明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职位描述上限定“男”或者“男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充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进行履职。
会后,该院将检察建议书进行了现场宣告送达。有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表示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排查力度,为辖区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骆建同志表示,该案作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关要求的积极实践,对后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院也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式,以检察履职为妇女权益提供全链条保障。同时,加强与职能部门、妇联组织等多家单位沟通协作,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营造全民保障妇女权益浓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列明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文章 | 欧阳婷 编辑 | 丁 艳 审核 | 段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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