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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作伪证?重拳出击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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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近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针对证人做伪证的行为,法院开出“诚信罚单”,对证人周某罚款5万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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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因向乙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被审查认定,甲公司向彭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乙公司享有2891971元的普通债权。庭审中,甲公司申请了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周某作为乙公司曾经的负责人,无视乙公司账本中明确记载的170万元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仅依据甲公司向其陈述的情况,便在庭审中作出乙公司未支付案涉款项的证人证言。
2023年度首例“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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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认为,承办法官曾在庭审中多次释明证人需如实作证,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周某仍然作出虚假证言,经承办法官庭后询问仍闪烁其词,直至承办法官拿出乙公司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周某才承认其系听信甲公司言论。周某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案件审理,综合周某的虚假证言对案件影响的程度,以及其认错悔过的事实,最终决定对周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周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无异议,并当场交清了该笔罚款。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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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证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作证,如果心存侥幸做虚假证明,最后的结果将是:“可罚、可拘、可刑”。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ND-

来源:彭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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