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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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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据新华社4月23日电 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的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

  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表示,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指导意见仍需要边实践边完善。
发表于 2011-4-2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已经恢复了,是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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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看来想在网上说句话是越来越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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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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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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