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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5月26日18时,被执行人吴某被依法拘传至法院,因其拒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款,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1年9月份,吴某驾驶已报废的桑塔纳轿车行驶至县龙城大道烟草公司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许某撞倒,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吴某仅支付一万元用于治疗,未给予其他赔偿,故许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但吴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向彭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给付三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全部给付完毕。吴某在给付第一笔赔偿款之后,未按承诺给付第二笔赔偿款。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他将余款交至法院,但吴某是一拖再拖。2017年5月26日,经申请人举报,称吴某在彭泽县山南某广场开店,执行法官遂将吴某拘传至法院。
到法院后,吴某称其暂无履行能力,需要执行法官给其半个月时间去凑钱。鉴于吴某消极对待执行的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被依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吴某通过法院对其采取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及收拘后管教民警的教育明白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吴某在拘留所内与其家属取得联系,让其家属积极想办法凑钱交至法院。5月27日上午11时,吴某家属将剩余全部案款两万余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法官也依法提前解除对吴某的司法拘留。
作者: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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