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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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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主题浪人 于 2017-4-10 15:55 编辑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彭泽县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PengZe Volunteer federation,缩写PZVF。
第二条:彭泽县志愿者协会是由自愿为困难群体和社会提供义务服务、从事社会公益的各界人士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助残扶弱,传播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自觉接受彭泽县文明办、彭泽县民政局等相关领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工商局办公楼四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业务范围:
1、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立足本县、辐射周边;参与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以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及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各界人士为服务对象。
2、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帮扶服务;
3、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4、组织开展志愿者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
5、开展与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认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3、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过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见习半年;
   4、由理事会发给正式志愿者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文娱活动的权利;
 2、参加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各项社会服务的权利;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对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有遵守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决议的义务;
 2、宣传彭泽县志愿者协会,推广义务工作;
  3、有维护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4、参加志愿者年度注册登记,每年必须缴交会费五十元,用于志愿者组织运转之用,在校生及特殊情况者可自愿缴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成员退出时,经备案即予注销并收回志愿者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或有损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声誉的行为,彭泽县志愿者协会有权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利用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组长报理事会会长批准。成员不得利用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名义进行牟利性或宗教活动,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修改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5、表彰优秀成员;
  6、聘请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7、决定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彭泽县志愿者协会下属各组推荐,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可聘请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热心公益人士担任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名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2、修订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3、制订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工作计划及任务;
  4、策划、组织、协调、指导彭泽县志愿者协会下属各组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5、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卸免理事会成员,增补或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
  6、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合作;
  7、小组正组长由理事会任免,副组长由正组长推荐后报理事会审核批准。
  8、行使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 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接受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或捐赠款。
  2、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拨给的扶持款。
  3、彭泽县志愿者协会成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元。成员在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计任何报酬。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根据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合理使用,其主要用于:
  1、资助弱势群体和困难人士;
  2、志愿者成员的学习培训和志愿者证的制作;
  3、志愿者组织的有关活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彭泽县志愿者协会组织的经费收支由常务理事会统筹和管理,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彭泽县志愿者协会内部支出,财务公开,在每年成员代表大会上向成员及捐助者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彭泽县志愿者协会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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