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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非常感谢彭泽县法院执行法官,冒着酷暑到浩山执行,现在领到案款,非常感谢”。8月15日,申请人黄龙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执行案款,连连致谢。
8月15日,常年在外的刘成于当日回到家中。上午9时,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黄龙电话等知到这一消息。正在参加会议的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彭泽县浩山乡刘成家中,将刘成带至法院。
2010年12月4日,刘成占道行驶货车与黄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彭泽县浩山乡发生相撞,造成黄龙七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成负主要责任。后黄龙就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多次找刘成索偿无果,遂向彭泽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开审理,彭泽县法院判决刘成赔偿黄龙五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向村委会了解得知刘成已去往外地,常年不在家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刘成的财产信息,发现刘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带至法院的刘成,在执行法官告知判决书义务和逃避法院执行的后果之后,表示服判并且想履行赔偿义务将执行案件了结。但是自己目前经济条件紧张,且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每月需要治疗。希望法院向黄龙做工作,作出适当让步。执行法官将刘成的情况告知黄龙,希望黄龙能考虑到刘成情况。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黄龙和刘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刘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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