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领导您好,我是彭泽县东升镇曾山村南冲组居民,我父亲王某某,2013为包工头(东升 饶某某)雇佣在盖房子时摔落导致肩膀处骨折后治疗,后经过东升法院开庭审理判赔了一部分医药费。
包工头找借口说房子有点问题(房子都以完工交给户主),拒绝支付拖欠的8000多元的工资,因工资一直不给2014~2015年我又在走法律途径向东升法庭审理,目前开过一次庭,我父亲有提供做事的清单,工友的证明签证,房屋户主的证明签字,在庭审时包工头不提供做事清单,也不承认有给他做事。前几天东升法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父亲说不能判,要提供更多的证据,要包公头签字的做事清单,如果包工头有签字或欠条就不需要经过法院审理了,请法院公平,公共,平等的为百姓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
请县领导父母官在百忙中抽出点宝贵时间为我们贫苦百姓做主,讨回辛苦的血汗钱,望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经咨询县人民法院回复如下: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案号2016赣0430民初字17号)交由东升法庭审理。于1月22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记录的帐本(无其他人签名),证明其2013年给饶某某做工,饶某某欠工资6425元;二是工友石某某、曹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证明饶某某工资未结清。而饶某某提交了工人易某的帐本复印件,证明每年结算他都会在帐本上签字。因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承办人员要求王某某通知证人到庭,王某某称证人叫不来。 为了查清相关事实,4月27日,承办人员找到工友石某某调查,石某某称听王某某说过欠工资的事情,但不知具体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425元,因此承办人员向原告释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彭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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