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经调解,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的婚生女小嘉(化名)随原告张某生活,张某负责其全部的抚养费用。
2012年10月份,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外出务工不归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法院因被告王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便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应诉材料。在公告确定的开庭日期当天,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后作出了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判决。但因被告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对两人所生女儿小嘉的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都暂不处理。
2015年11月,张某想着离婚后一直随自己生活的女儿明年就到了可以上学的年纪,但女儿的户口在被告王某家,女儿无法在自己所在地方就报名上学,这让张某很是忧心,张某曾去王某家要求将女儿户口转出,但因为曾经的不愉快致使双方无法心平气和,又闹了一次不愉快。张某无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生女随自己生活,抚养费自己全部承担,以此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此案的法官找到王某家,劝说王某协商解决此事,经做工作,王某表示自己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过应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张某表示如果王某想看女儿可以随时去看,双方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辛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