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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常事,但一方要求离婚,关于彩礼的纠纷可谓是层出不穷。2016年1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因给付的彩礼致使被告王某生活困难,因此判决原告朱某部分返还1万元。
朱某与王某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在2013年年底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在厂里上夜班致使两人相处时间较少、彼此之间的沟通也少,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朱某怀孕,于2014年6月1日生下一子。朱某生下小孩在王某家坐月子期间,朱某母亲认为王某母亲及王某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女儿,便将朱某接回家,将小孩留在王某家,双方此次分居生活。虽然王某多次到朱某家中想将朱某接回,但朱某却不愿意回去。后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
法庭审理中,王某仍想挽留朱某,但朱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却非常坚决,王某见此感到自己不同意离婚也无意义,最后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朱某返还婚前给付的部分彩礼,因为自己上班收入微薄,父母是残疾人,生活困难,结婚给付的5万元彩礼是借来的,现在还没有还,朱某生下儿子后对儿子不管不顾,都是我在抚养,日子更加艰难。王某在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给付彩礼致使自己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
庭审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小孩继续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因给付彩礼致使被告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部分返还彩礼的要求予以支持,返还数额酌定为1万元。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辛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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