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彭泽(冯华全 记者 杨洁 朱芮华)日前,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宣告死亡的案件。申请人赵某因儿子赵小某失踪多年了无音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失踪,之后寻找了两年仍然没有找到,无奈申请宣告其子死亡。
2008年2月赵小某随亲戚到广东务工,期间其外出下落不明,悲痛之余其父于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小某失踪。又2年过去了赵小某仍然音讯全无,其父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证明,结合赵小某失踪满4年的事实,在依法受理该案后在法定公告期限满一年的情况下,作出了宣告赵小某死亡的终审判决。
释法:(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3)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