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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三个月,突现五子女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分父亲的抚恤金。2015年12月2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五原告汪成根、汪有财、汪有福、汪爱美、汪珍珠各分得2.73万元,被告刘戊分得7.35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被告陈凤女士与五原告的父亲,福建省退休教师汪实华于2000年2月23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64年2月21日出生的陈凤与1940年出生的汪实华,相隔24岁。期间他们共同生活15年,丈夫汪实华2015年8月因病去世。
原告诉称,父亲与母亲1959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子两女,长子汪成根、次子汪有财、汪有福、长女汪爱美、小女汪珍珠。因父母关系一直不好,父亲在退休后,就与远在福建的母亲离婚,回到彭泽老家,而后认识被告。父亲在彭泽再婚后,期间几子女多次到彭泽看望父亲,并多次汇款给父亲。近几年父亲身体不好,于电话告知大儿子汪成根,死后遗产及抚恤金都归五子女均分。现在,继母将父亲全部抚恤金、丧葬费等全部独吞,协商不下,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
被告辩称,我在与你父亲结婚前,你父亲我告知我,他就是一个人,没有子女,并于病故前一年写有遗嘱交于我,遗嘱主要内容为,死亡后全部抚恤金、丧葬费均由我所有。所以,原告不可分得其父亲的抚恤金,并我与原告父亲结婚后,其五子女,从没有来看望过其父亲,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其后,五原告提供给父亲汇款的凭证,证明有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虽然钱数不多,只有几千元。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汪实华本人生前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该由五原告及被告共同分配所有。被告称五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应该向所诉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平均分割。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刘某生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占35%,五原告各占13%的比例分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李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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