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8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7000元。
原告王某在彭泽县经营了一家小店,2014年5月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店内购买四个窗户的雨阳罩并由王某包送货和包安装,一起共计500元。2014年5月27日下午3时许,原告带好工具到被告家中安装,原告在用射钉枪取需拆除的旧罩钉时,旧钉的钉帽反弹到原告的右眼中,致原告右眼受伤。原告伤后即到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转入九江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属当天又转入广州中山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5日入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并数次入该院治疗检查。原告的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评定为八级、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50日。为赔偿事宜,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223586.6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庭审中,面对原告的索赔诉请,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最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被告同意给付17000元,原告也表示同意,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