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利起犯意,偷盗水壶和大米,入室盗窃触刑律,上缴罚金一千元。10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聪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罗聪今年3月份来到彭泽县务工,是一名彭泽县某建材厂的职工,平时也老实本分努力做工。今年6月28日18时许,他从建材厂职工宿舍来到某砖瓦厂门口,发现对面房子的一楼被害人刘莫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刘莫家中,看见厨房内有一个电热水壶和小半袋大米,便盗走,于是离开。案发当日刘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为被告人罗聪所为。依法传唤被告人罗聪至定山派出所进行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偷盗一个电热水壶和半袋大米,物品价值不高,为何也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规定,对盗窃罪的构成有了新的修改,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该案中被告人罗聪虽然盗窃物品价值不大,但是仍构成入户盗窃构成犯罪。故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刘莫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窃取一个电热水壶及小半袋大米,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聪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