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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后,年轻夫妻为钱争吵不休,妻子无奈起诉离婚。12月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经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王某生活,抚养费王某全部承担,婚后添置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刘某财产分割费10万元。
2004年上半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在福建晋江同一家工厂打工时相识,互有好感的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很快同居生活。2006年6月6日两人生下儿子刘小某。儿子出生后,两人在彭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
两人婚后感情不错,小孩出生后不久,两人一起在外务工,王某父母帮两人照看小孩。两人在外务工期间,为了存钱买房,刘某很是节俭,将钱看的很重,为了防止王某花钱大手大脚,将王某的工资放在自己手上管理,平时给王某的零花钱都很少,对此王某也表示理解。经过几年的积攒,2013年3月份,两人在彭泽县二中旁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花掉了两人的大部分积蓄,面对每月还要还房贷的压力,刘某将钱看的更重了,很少给王某父母帮忙照看小孩的生活费,王某父母对此很少不满,刘某对王某的日用开支也是严格控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王某无法忍受,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经过庭审调查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因刘某同意离婚,在调解的基础上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关于小孩随谁生活的问题,原告提出小孩要随自己生活,被告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的意见,被告刘某也提出小孩随自己生活的意见,因小孩一直在原告父母处生活,经法官做工作,被告刘某同意了原告王某的意见。关于婚后共同添置的一套商品房,经双方协商,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支付被告刘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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