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亦有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仍不能免除,随母生活的子女仍有赡养父亲的义务。8月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因责怪父亲不顾家与母亲离婚并且没养过自己而拒付老父赡养费一案,判决被告刘小霞、刘小花、刘小玲每月分别支付原告刘建赡养费150元。
原告刘建,现年65岁,虽然早已经过了退休年纪,但仍在外打点零工维持生活来减轻儿子的负担。但不幸的是,刘建去年因病住院,这次生病住院将平时自己辛苦积攒的钱都花掉了。现自己又没有参加社保,无退休工资,又无力外出劳动养活自己,看着儿子照顾自己的家庭都力不从心,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便找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们协商赡养的事情,但女儿不仅不出赡养费还将自己大骂一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小霞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三被告称,原告在我们小的时候就从不顾家,从没有关系过我们,只顾自己在外面玩耍,只有母亲辛辛苦苦的照顾我们,后他和我母亲离婚,一个小孩都不要,心里根本就没有我们,现在老了就想到我们了。并且表示自己的生活也很拮据,没有钱给他。
承办法官在调解此案的过程中,向几被告表示即使原告有对不起你们的地方,但毕竟是你们的父亲,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但被告仍然表示自己无法原谅原告,自己经济状况困难没有办法支付赡养费。
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体弱多病无固定收入,三被告有对原告进行赡养的义务,原告起诉应予支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现有经济状况,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元。(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