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调解,三被告朱某、汪某、胡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沈某27000元。
53岁的原告沈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在三被告合伙经营的烧烤店内做洗碗工。12月27日下午3点半,沈某在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致头部受伤。沈某伤后先后入彭泽县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3600元。原告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双方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不能协商一致,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055.58元。
庭审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关键分歧在责任比例的分担上,三被告认为在店里有注意防滑的标示,并发了防滑鞋,原告不慎滑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认为被告仅仅发了一双鞋,但不防滑,在厨房做事容易湿鞋子,不可能一直穿那一双鞋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表示,双方都为对方考虑一下,被告应考虑到原告是为自己做事受伤的,原告也应考虑到自己受伤中肯定存在自身没有注意到安全的情况。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