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一家店内电路出故障引发火灾,店主未能注意自家店内电路安全造成他人损失,被判赔偿。5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58705元,赔偿陶某损失75834元。
两原告和被告均是在彭泽县芙蓉墩镇的个体业主。原告周某经营一家超市,原告掏某经营一家文具店,被告王某经营一家理发店。两原告家存放货物的仓库与被告家的理发店隔壁。2015年1月9日20时30分,被告经营的理发店发生火灾,这场火灾将两原告存放在仓库内的物品烧毁。火灾发生后,有人拨打火警电话,彭泽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往现场灭火,并认定该起火灾原因系理发店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原告周某经统计损失58705元,原告陶某经统计损失为75834元。两原告在事后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未能注意理发店的电路安全,就电路故障引发火灾负有过错,应赔偿火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电路应经常注意维护,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给自身及他人造成损失。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