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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彭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丰初,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李丰初,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于彭泽县,汉族,中国党员,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彭泽县人大代表、交通运输局局长。
法院查明,2012年7月份至同年年底,李丰初在担任中共彭泽县黄花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承建黄花镇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内装修工程的过程中,授意袁某某虚增该大楼内装修预算工程款的方式,用建造该大楼所需资金的名义套取公款人民币10万元,将此款占位己有。
2011年初的一天,彭泽县个体工程承包商欧阳某为了能够在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建房,得到时任黄花镇党委书记李丰初的关照,送给李丰初1万元。此外,李丰初还曾收受陈某某、欧阳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贿赂。
彭泽法院审理认为,李丰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10元;收受他人贿赂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李丰初在办案机关发现其涉嫌一般性违纪问题并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其涉案贪污和受贿的事实,系自首,且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和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今日彭泽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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