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奶奶为追索孙子抚养费将儿子、前儿媳告上法庭的案件,判决被告廖某按800元/月支付原告沈某因带养孙子所需的抚养费,驳回原告请求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朱某、廖某曾是一对夫妻, 2009年10月份生育一子,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闹离婚。2013年上半年廖某不愿继续这种争吵的生活,便一气之下与朱某到彭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上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内容为,婚生子归男方抚养。两被告离婚后,被告廖某将儿子交由其母亲即原告方某带养。原告曾要求被告廖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廖某一直未支付。现原告认为两被告均应支付抚养费及其带养小孩的工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抚养小孩的工资每月2000元。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被告理应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因两被告协议离婚时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已协商好:由廖某抚养小孩。此协议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双方理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故廖某离婚后将由其抚养的小孩交由原告方某带养,其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及小孩生活居住在农村,结合当前的本地农村生活水平,应按800元/月为宜。被告廖某将小孩交由原告照看时,并未约定应支付工资,鉴于原告与被告廖某及小孩之间的特殊关系,按常理不应支付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周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