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法院网讯 生活水平提高,儿子状告父亲增加抚养费.3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钱某某自2015年元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此款于每年6月、12月份分二次付清。
原告小钱父母钱某某、陶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其母亲陶某某生活,被告钱某某自2007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此后钱某某依调解书支付了抚养费,且自愿按每月400元给付。2014年6月份之后,被告钱某某因未及时给付,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钱某某给付抚养费,并因现在生活水平提高而要求增加到每月1000元。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钱某某与陶某某离婚后,双方所生子即原告随陶某某生活,被告钱某某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虽然在2007年经调解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且其已支付,但现在生活水平确实较当时有所提高,每月350元确实过低,综合现在的生活水平及被告钱某某的实际情况,应每月支付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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