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捕猪,还有人砍树,同样是为了赚钱,同样也闹出了大事。
彭泽人老郑,今年59岁,毕生务农。2014年10月12日,他接到同村人老余的电话,问他愿不愿意一起伐树赚钱,老郑表示同意。
别以为伐树没有技术含量,实则有不少讲究。树从哪个方向砍,什么时候会砍倒,都是学问。老余叫上老郑时,问他有没有干过伐树这事,老郑回答:“干过呀,干了五六年了。”既然是老手,那么老余自然是很放心,安全帽什么的都没给老郑配,怎么拉绳等相关的伐树经验方法也没给他讲。与他们同行的是同村人老吴。三人中,老余是伐树的老手,以此为生,老吴经常给他打下手。
三人来到彭泽县棉船镇光明村,上午到一位陈姓老板承包的林地伐树,顺利完成。下午来到另一位阮老板承包的林地接着伐。老余和老吴是对老搭档,配合紧密,对砍树也很有经验。他们一个用机具对树木裁剪,一个用竹竿测量。而反观相距不过三米的老郑,则就没那么利索了。老余已经砍完了一棵树,老郑还在忙活着。
老余砍完树后,也不休息,立即开始裁剪木料,老吴则坐在一旁休息。老余把砍下来的树裁成每段三米,已经裁完了三段,正在裁第四段时,老吴突然听到老余的背后有树倒的风声。老吴高声大喊:“快躲开!快躲开!”可是,老余正在操作的电锯声轰隆作响,根本听不见。
刹那间,一颗大树倒了下来,正中老余的头部。
原来,当老余裁树时,老郑在砍的树刚好倒下来。那两棵树之间相隔有十几米,正常情况下,树应该往正南方倒,可是当天刮东北风,树顺着风倒向了西南方,就此让老余丢了性命。虽然老郑、老吴马上拨打120,把老余送进了医院,可于事无补。
事后,老郑主动到村委会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赔偿了老余家属10万元。他在法庭上交代,当天他们三人都没有采取拉绳、戴帽等安全措施。
2015年3月,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郑在伐木过程中,轻信自己伐倒树木的行为能够避免砸到老余的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老余家属损失,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理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老郑有致人死亡(伐树)的行为,造成了老余的身亡,伐树与身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主观上,老郑显然没有剥夺老余生命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上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老郑与老余相隔不过三米,他可以预见自己砍树如果倒下来砸到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结果。但他自认为伐树很有经验,很“自信”地认为树会往正南方向倒,并没有考虑到当天刮风等客观因素,结果树倒的方向与他估计的有误。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记者 赵岑雨
来源:九江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