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曾因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知悔改,心存侥幸,继续盗伐林木。2014年10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李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被告人李官,2013年4月和10月,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砍伐彭泽县某某镇某某村所有的朴树22株,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盗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盗伐朴树的蓄积共计14.6476立方米。 另查,被告人李官2001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9月14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盗伐村组所有的涉案山场野生朴树共计22株,立木蓄积合计14.647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官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曾有犯盗窃罪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因犯盗伐林木罪在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伐林木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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